| 電機系博士班修業及資格與論文考試辦法修訂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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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布日期】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說明: 一、本辦法經9605(96.11.06)及9606(96.11.22)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後實施。 二、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後辦法詳如附件。 三、其他重要修業規定決議要點如下: 1. 論文著作計算作者數時,除指導教授外,同意得排除論文共同指導教授一位。 2. 論文共同指導教授以一位為限,且不得更換。因故確實需要更換指導教授時,共同指導教授得視需要同意更換一次。 3. 共同指導教授申請期限: (1) 95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博士生:開放至961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,逾時則不再受理。 (2) 96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生:需依修訂後之辦法於第一學年結束前提出申請。 4. 如果有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情形時,投稿之論文計算原則: (1) 96學年度前(含)入學之博士生:原指導教授指導發表之論文須徵詢新舊任指導教授同意後,方可採計。 (2) 97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:原指導教授指導發表之論文篇數須歸零。 (3) 若原指導教授因故離職時,則不受上述限制。 5. 博士班研究生如果對於畢業條件有任何疑義,必須及早至系辦公室瞭解,畢業條件有任何爭議時,則交由系務會議議決之。 |